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19]39号
申 请 人:刘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住房在2015年2月6日被非法拆毁,造成申请人巨大损失。对于申请人的报案,被申请人没有做出任何书面处理决定。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2018年12月给被申请人写信送达《履责申请》,但被申请人没有做出处理决定,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我局对申请人的“110”报警及时进行了接处警,并当场对申请人予以答复。申请人邮寄的《履责申请书》系对2015年2月7日报警事项的重复申请,我局也再次做出了答复,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且申请人已就同一事项于2016年6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15年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其位于东城区草厂二条***号住房被不明身份的人拆毁,被申请人出警到现场,经了解,系申请人与拆迁公司发生纠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经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裁定,均驳回申请人的起诉。2019年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责申请书》,1月21日,被申请人电话答复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履责申请书》;
2、被申请人110处警记录;
3、询问笔录;
4、2019年1月21日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视频影像;
5、法院裁判文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的申请事项已由法院生效裁定所羁束,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责申请与前诉申请系同一事实和行为,且被申请人也及时联系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复,故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4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