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19]10号
申请人:冯建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1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书》(京东城城管行政信(访)[2019]010201号)不服,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理意见。
申请人称:2017年7月18日。东城区崇文门外街道办事处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强拆了兴隆都市馨园四号楼***门***祈年***食品店的门面用铁网铁管焊死,至今未重建,不能营业、无法居住。我诉至东城法院,法院裁定为城管执法局强拆的。我找城管执法局要求出示强拆手续,称没有手续。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9日电话反映“城管在未出示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家一层房屋拆除,由铁管封锁至今,造成家庭住房生活困难”的问题。我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关于申请人反映的自家房屋合法性问题,其搭建的涉案建筑物位于兴隆都市馨园4号楼***单元***室南侧,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确认,上述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因申请人所搭建的建筑物有占压燃气管道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且违法建设用于经营使用。综上考虑,我局在崇文门外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实施强制拆除。对于强拆手续依据等问题,申请人已将我局强拆房屋一事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目前处于诉讼过程中。对于安全隐患等问题告知申请人已反映崇外街道办事处处理。我局已按程序给予申请人完整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29日,申请人电话反映“城管在未出示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家一层房屋拆除,由铁管封锁至今,造成家庭住房生活困难,要求:1、出具合法性文书;2、安置人口临时居住,解决居住困难问题;3、对自家附近裸露的电线及燃气管线消安全隐患;4、出具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作出《行政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经调查,依据《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中城市管理权责界定。我局已将反映的问题,反馈给崇外街道办事处,并督促街道执法队按照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工作。关于您反映的自家房屋合法问题,经向规划部门认定,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关于您反映拆除自家房屋时,未出具合法性文书的法律程序问题,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现处于诉讼过程中,我局将按照法院判决结果执行;关于您反映的消除电线、燃气管线安全隐患问题及安置人口问题,我局已多次将情况反馈给崇外街道办事处,按政策规定解决。”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1月7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处理意见书》及邮寄凭证;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协查认定违法建设事项的函》;
3、《应诉通知书》(2018)京0101行初904号。
本机关认为: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被申请人作为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问题查处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请求,将相关情况逐项如实告知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了答复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1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书》(京东城城管行政信(访)[2019]01020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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