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慧:
你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为,于6月18日通过互联网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23日受理。
因通过向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联系地址及你身份证载明的住址邮寄送达均被退回,且拨打你电话未能接通,现向你公告送达东政复字〔2025〕109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5〕109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驳回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东政复字〔2025〕109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你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就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为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不服本机关东政复字〔2025〕109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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