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
你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因通过向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地址和户籍所在地两次邮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均被退回,且多次拨打你电话未接通,现再次向你公告送达东政复字〔2025〕1103、110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5〕1103号《驳回行政申请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驳回申请人刘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东政复字〔2025〕1104号《驳回行政申请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驳回申请人刘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东政复字〔2025〕1103、110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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