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慧:
你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为,于6月16日通过网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6月19日已予受理。
因通过向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联系地址及你身份证记载的住址邮寄送达文书均被退回,且拨打你电话未能接通,现向你公告送达东政复字〔2025〕1058《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5〕105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内容为:驳回申请人李晓慧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东政复字〔2025〕105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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