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翔:
你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于2025年3月20日通过网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已予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因通过向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联系地址两次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均被退回,且多次拨打你电话未能接通,现向你公告送达东政复字〔2025〕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5〕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东政复字〔2025〕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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