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清芝:
你请求确认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未对你报警依法处理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作出书面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东政复字〔2024〕1614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因通过向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东政复字〔2024〕1614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4〕1614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驳回申请人朱清芝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东政复字〔2024〕1614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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