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莲:
你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为被申请人,因不服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101061911666980),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于2025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已予受理。本机关经审理,已于2024年3月19日审理完结,并作出东政复字〔2025〕336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因通过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东政复字〔2025〕336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5〕336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作出的110106191166698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东政复字〔2025〕336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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