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
你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1101001873067320、1101001873067330、110100187306734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月18日、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2月7日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因通过向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拒收,现再次向你公告送达东政复字〔2025〕127、128、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5〕1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11010018730673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5〕1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11010018730673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5〕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110100187306734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东政复字〔2025〕127、128、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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