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斌:
你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天坛大队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的编号为1101101814111510号和编号为11011018141115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机关当面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因通过向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地址和户籍所在地三次进行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被退回,且多次拨打你电话未接通,现再次向你公告送达东政复字〔2024〕1416、14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4〕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天坛大队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的编号为11011018141115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4〕14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天坛大队2024年11月6日作出的编号为11011018141115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东政复字〔2024〕1416、14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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