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
你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为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编号:[2024]第672407315269号),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本机关分别于2024年10月9日及2024年10月22日先后两次通过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联系方式向你邮寄该决定书,均无法完成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东政复不字〔2024〕5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不字〔2024〕5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内容为: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东政复不字〔2024〕5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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