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梅:
您于2024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为被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京公东行罚决字[2024]53168号和京公东行罚决字[2024]54083号两个处罚决定,本机关于当日作出东政复补字〔2024〕222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本机关先后两次分别于2024年9月2日及2024年9月14日通过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居住地、户籍地地址向您邮寄该补正通知书,但均无法完成送达,现向您公告送达东政复补字〔2024〕222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东政复补字〔2024〕222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内容为:经审查,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有以下内容需要修改和补充。
一、在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中对多项行政行为不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您此次在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两个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请您对上述行政行为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分别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分别围绕行政复议请求陈述主要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书中申请人未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您当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落款姓名为打印,请您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由您本人手写签名。
行政复议申请书作出上述修改后,请您分别提交一式两份并由您本人(分别)手写签名。
请您于收到本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邮寄或者现场补正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6号17层1711号,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邮编:100062;联系电话:010-84217016。请在信封上注明“补正”字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东政复补字〔2024〕222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已送达。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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