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李陈送达东政不字〔2024〕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4-09-13 17:16    来源:

字号:        

李陈

20248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回复文件违法”,本机关于20249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因通过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东政字〔2024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字〔2024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内容为: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东政字〔2024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491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