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陈:
你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7月16日作出的回复文件违法”,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因通过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东政不字〔2024〕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不字〔2024〕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内容为: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东政不字〔2024〕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