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
你因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5月24日拆除东城区光明楼15号楼南侧申请人自建房屋的行为违法,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机关当面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2018年9月4日中止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因通过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地址两次进行邮寄均无法完成送达,且经与你电话联系,你明确表示拒绝向本机关提供其他有效的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东政复字〔2018〕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18〕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一、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5月24日拆除东城区光明楼15号楼南侧申请人自建房屋的行为违法。二、驳回申请人要求予以行政赔偿的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东政复字〔2018〕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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