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海澜:
你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的编号11010018753467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10月22日当面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并审理终结。
因通过向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送达地址两次邮寄送达文书均被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东政复字〔2025〕19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5〕19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的编号11010018753467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东政复字〔2025〕19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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