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记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W8YG18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3层3188-01
法定代表人:刘梦庭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登记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3层3188-01。根据上述登记档案材料所示,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产权人“孙宇”签字的《住所证明》影印件,以证明产权人同意将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3层3188-01地址提供给当事人使用。此外,当事人还提交了“京房权证东字第036255号”《房屋所有权证》等住所相关证明文件影印件。
经现场检查,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3层3188-01地址不存在,且当事人未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3层开展经营。
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经营单位光华长安大厦物业管理处情况说明,孙宇非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业主,且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地址内没有3188-01门牌号码。
经向东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协查,“京房权证东字第036255号”《房屋所有权证》所对应房屋坐落在东城区鼓楼外大街52号楼5层508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邹郧。
综合已取得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提交虚假的住所证明及相关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注册登记档案、产权人证明文件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3年08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罚: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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