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博鼎雅轩艺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WCXB5N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号楼18层1801-2001、2002、2003、2005号
法定代表人:孙艳达
我局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京东检建【2022】64号),反映其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经查,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1刑初889号】,自2017 年以来,孙艳达招募、纠集李海涛及孟鹏宇(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号楼20层2001、2003、2005号,经营北京博鼎雅轩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彭宝龙等人通过发放礼品、电话邀约等方式,以赠送礼品、观看展览等名义,引诱缺乏收藏品专业知识的中老年群体进入公司,接照提前制订和培训的套路和话术,向被害人宣讲其自编的“投资理念”,将低价进购的钱币、纪念币、宇画、工艺品吹嘘为具有巨大升值空间和投资价值的“收藏品”,通过“打配合”“做铺垫”、变相承诺回购、代售,多买产品更有利于出手等一种或者多种组合的欺骗性手段,使被害人误认为上述“收藏品”数量稀缺、市场抢手,能够在一定时间段内依托该犯罪集团实现高额收益,从而诱骗多名被害人高价购买上述“收藏品”,销售金额累计3000余万元。经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定,彭宝龙、武丹丹等人受孙艳达招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当事人为上述人员实施犯罪活动的幌子公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利用公司名义,危害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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