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6-29 17:31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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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环洲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825117015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1楼2单元16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晶

  经查,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2月2日期间,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向当事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60日内办理地址变更。

  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到期未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检查照片、主体状态截图、电话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材料佐证。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年5月16日因原址查无此人退回,2023年5月1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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