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4年9月第2期)

日期:2024-09-29 10:11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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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14日至9月29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10处,现通报如下:

  1.北京国英鉴经贸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徽平居餐馆;和平里街道)

  存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北京大业华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馍是多;和平里街道)

  存在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标识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北京祥合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祥合记馅饼;天坛街道)

  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北京德贤旭餐饮有限公司(德贤旭涮肉;天坛街道)

  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北京兴旺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护国寺小吃;前门街道)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北京灯影餐饮有限公司(灯影包子;前门街道)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北京堃金餐饮有限公司(京门久涮铜锅涮肉;前门街道)

  存在未保持操作场所环境整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北京邻家柴米油盐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宇飞牛肉面;前门街道)

  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北京匠熙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匠熙小馆;和平里街道)

  存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北京克拉美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大厦;和平里街道)

  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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