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6日至6月30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17处,现通报如下:
1、北京惠民智慧商务有限公司东城交道口南店(面小圣·毛血旺小馆)
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存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北京鲁乡大柳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斗满江韩式烤肉(爱满江)(交道口店))
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存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束河人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束河人家)
存在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北京小洋府羊蝎子餐饮有限公司(小羊府涮肉)
存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哈尔滨新宝澳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六顺天地小吃店(澳门小吃)
存在未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
6、北京百宜味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鲜芋仙)
存在未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
7、北京范宝骏炸鸡店(范宝骏炸鸡)
存在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8、北京海豚美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味屋档口)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北京站西街平和面食馆(平和餐馆)
存在进货台账记录不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10、北京新思思酒家(新思思酒家)
存在进货台账记录不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11、北京德厚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沙小县)
存在进货台账记录不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12、北京香景亭小吃店(京城生蚝王)
存在无防蝇、防鼠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3、北京串哥家常菜馆(胡同小串)
存在相关从业人员未穿工作衣、未戴发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4、北京夏莲堂餐饮有限公司(夏莲堂)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无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5、北京丽沁餐饮有限公司(跷猪脚)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无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6、北京天天华天小吃店(天天华天)
存在无防蝇、防鼠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7、北京古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草木禅房)
存在销售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30930元。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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