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第十五期)

日期:2022-01-12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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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至12月30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10处,现通报如下:
  1. 北京鑫烟海酒家(鑫烟海酒家)
  存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经核查认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2. 北京鼓楼小巷食品店(麻辣烫)
  存在加工食品的工具生熟混用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3. 北京丝路客清真餐饮有限公司(兰州拉面)
  存在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未能定位存放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4. 北京新友谊餐饮有限公司(新友谊饺子馆)
  存在餐具、饮具使用前未进行洗净消毒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5.北京三尺火焰餐饮有限公司(盐XX)
  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要求,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三十分公司(海底捞)
  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要求,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国汉鸿伟平安康(北京)餐饮服务中心(陕味居东直门店)
  存在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时没有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处罚。
  8.北京近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叶叶菩提)
  存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经核查认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9.北京小江胡同十八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小江胡同十八号)
  存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经核查认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0.北京英辰峰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英辰峰业)
  存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经核查认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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