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至12月1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16处,现通报如下:
1.北京鼎源斋清真饮食有限公司(鼎源斋)
存在食品加工布局不规范、存在交叉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北京市东城区贵龙酒家(老北京家常菜)
存在食品加工布局不规范、存在交叉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 北京创园国际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永和)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等问题,经核查认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4. 北京牛包铺餐饮有限公司(张亮)
存在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洗净、消毒的问题,经核查认定属于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5.北京有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奈雪的茶)
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悦强君蒙餐饮有限公司(贝尔多爸爸泡芙)
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味妙摩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味妙烤鱼)
存在未保持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要求,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8. 北京梦江南小吃店(川湘家常菜)
该公司未在食品制作区内加工销售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9. 北京灯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沙县小吃)
存在未设置足够的清洗水池,餐具未设防蝇防尘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10. 北京果宜客商贸有限公司(果宜客鲜果切水果捞)
存在食品加工间废弃物容器未配盖子,冷柜和消毒柜中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餐具混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1. 北京果宜客商贸有限公司(果宜客鲜果切水果捞)
该公司在美团外卖平台售卖皮薄纯甜云南无籽克伦生红提时,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食品作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2. 北京国宇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国强兰州拉面)
该公司专间内存放未清洗的原料,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13. 北京汉庭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汉庭)
存在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4. 北京强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漫心)
存在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5. 北京百年湘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百年湘厨)
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6. 北京尾巴餐饮有限公司(重庆风味)
存在对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洗净、消毒的问题,经核查认定属于对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
对于上述单位涉嫌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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