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第七期)

日期:2021-11-12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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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至11月3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15处,现通报如下:
  1. 北京萨莉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崇文门店(萨莉亚)
  存在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 北京金润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润福)
  存在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 北京贡苑茗品茶业有限公司(贡苑茗品)
  存在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健康证明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4. 北京安苗餐饮管理中心(老北京炸酱面)
  该单位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5. 北京京古四合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池子三条六号旅社(京古四合院)
  该单位食品处理区未设置足够的清洗水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6. 北京安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安成宾馆)
  该单位后厨制作间卫生环境脏乱,未按规定定期清洗餐饮服务设施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
  7. 北京凯创金街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桔子酒店)
  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给予警告。
  8. 北京昱晟晏成都小吃部(老北京小吃)
  该单位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9. 北京世鑫鸿源商贸有限公司(稻香村)
  该单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10. 北京台上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台上)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工作等问题,经核查认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1. 北京九润亨通商贸有限公司(喵辣)
  存在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未洗净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2. 北京容天小吃店(亮健容天羊蝎子)
  存在食品加工布局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3. 北京老满酒家(馅老满)
  存在食品加工布局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4.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七十四分店(呷哺呷哺)
  在餐厅内发现蟑螂,经核查认定属于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5. 北京食叁潮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永定门店(马嵬)
  存在操作处理区地面不洁的问题,经核查认定属于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于上述单位涉嫌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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