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明(身份证号:370105********1730):
我单位于2025年12月11日向你送达了《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东社稽退字〔2025〕33号),责令你限期退回2023年03月至2024年07月期间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00662.48元,大写拾万零陆佰陆拾贰元肆角捌分。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单位现依法向你进行催告,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多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00662.48元,大写拾万零陆佰陆拾贰元肆角捌分。(请退回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并备注附言。)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账户名称: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0200004129014400595
开户银行:工行东四支行
附言:退回王金明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徐毅、刘仲洁 电话:010-53105027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二层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