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改革委

机构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协调工作。

  (二)根据北京市宏观调控要求,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监测预警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调控政策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报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本区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有关改革建议。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本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本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任务。拟订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调控计划,拟订重点建设项目和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上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本区招标投标工作。   

  (五)负责本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参与拟订社会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组织拟订本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七)负责本区人口调控统筹规划和政策研究。拟订本区人口发展规划,组织协调人口调控工作的落实。提出统筹解决本区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

  (八)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非首都功能疏解的相关计划、方案和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区域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统筹管理。负责综合协调重点产业发展,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拟订本区产业发展工作中长期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产业运行监测和新兴产业培育的组织、统筹、协调、监督等工作。

  (十)牵头推进本区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及计划。研究提出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有关政策建议。负责统筹本区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本区投资促进工作。制定实施促进企业发展、招商引资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建立和完善企业服务体系。组织开展重点企业服务相关工作。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负责本区节能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规划。协调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节能考核和节能监察工作。

  (十三)承担本区价格管理责任。按权限拟定、调整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提出价格预警建议和应对措施。

  (十四)负责本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本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以及北京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本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本区金融发展环境建设。推动本区金融业财源建设工作。

  (十六)指导、推动本区金融市场、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指导、推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产业)投资规范发展。

  (十七)建立健全金融发展服务体系,为国家以及北京市金融管理部门、在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协调在区金融机构为东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负责统筹推进本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指导、协调本区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八)协助市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对注册在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政审批初核工作,并协助市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监管。协助市金融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加强监管。

  (十九)牵头负责本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落实非法集资防范处置的责任,维护属地金融稳定。配合市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承担本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管理职责。

  (二十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十二)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十三)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为驻区中央单位、市属单位、驻区部队和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服务。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重点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推动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1.强化规划统筹,贯彻国家以及北京市发展战略和统一规划体系,完善本区规划体系,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2.完善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推动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和经济发展动力研究储备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价格改革要求,执行市级政府定价目录,推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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