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涉食品安全犯罪人员情况与从业限制信息公开(2015-2020)

日期:2021-02-22 17:44    来源:

字号:        

东城区涉食品安全犯罪人员情况与从业限制信息公开(2015-2020)

序号

生效刑事判决书编号

责任人姓名

罪名

犯罪事实

所判刑罚

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种类及期限

1

(2017)京0101刑初488号

辛保平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辛保平在北京市东城区某街21号旁门“一炮而红”成人用品店内,以人民币15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特效百分百”保健品1盒。经鉴定,该保健品中含有西药西地那非及他达拉非成分

一、被告人辛保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辛保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2017)京0101刑初513号

李玉玲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李玉玲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4-2号“性趣”商店内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肾金片”一粒,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李某处起获“肾金片”一粒,后从该“性趣”商店内起获“肾金片”五粒。经检测,上述“肾金片”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一、被告人李玉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李玉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

(2016)京0101刑初435号

车阿娣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车阿娣于2016年4月1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崇内大街61号北京斌至凤宝轩服饰店内,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向袁×出售保健品“德国增大延时丸”1盒(内有8粒胶囊),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崇文门派出所查获。经鉴定,“德国增大延时丸”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一、被告人车阿娣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保健食品一盒及营业执照一张予以没收。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

(2016)京0101刑初301号

韩殿礼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韩殿礼于2015年12月11日上午8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早市内,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白×出售保健食品“玛卡伟哥”1瓶,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一、被告人韩殿礼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的涉案保健品玛卡伟哥一瓶,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三、禁止被告人韩殿礼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

(2016)京0101刑初90号

郑发杰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郑发杰于2015年11月8日23时许,在本市东城区天天家园×号楼×号成人保健店内,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向朱×1出售保健品“葵力健”1盒,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崇文门派出所查获。并从其店内起获“MACA”保健品6瓶、“Cialis”保健品2盒、“增粗延时王”保健品2盒、“VIGOR”保健品2盒、“美国阴茎增大”保健品2瓶、“原装进口美国一号”保健品1盒、“极品伟哥”1盒。经鉴定,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他达拉非、西地那非成分

一、被告人郑发杰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扣押在案之款物,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处理。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

(2016)京0101刑初19号

赵丽娟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赵丽娟于2015年12月8日23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1号北京便客福食品店内,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单×出售“顶点3000”海洋生物提取物胶囊1粒,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在其店内查获“顶点3000”海洋生物提取物胶囊1盒(内含7粒)。经鉴定,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一、被告人赵丽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赵丽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未随案移送的“顶点3000”海洋生物提取物胶囊八粒及卫生纸一张,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7

(2015)东刑初字第1191号

唐卫星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唐卫星于2015年7月9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四条76号北京金赛商贸中心商铺内,以人民币15元钱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纯爷们”性药1粒。后民警在该商铺内起获“纯爷们”1盒6粒、“藏秘虫草王”1盒18颗。经鉴定,“纯爷们”中含有西药西地那非成分

一、被告人唐卫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唐卫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8

(2015)东刑初字第1207号

车天胜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车天胜1于2015年10月2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241-1号成人用品店内,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向白×出售“德国增大延时丸”1粒,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另从货架上起获“德国增大延时丸”9盒,共计39粒。经鉴定,“德国增大延时丸”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一、被告人车天胜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车天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在案的德国增大延时丸及塑料袋一个,予以没收。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9

(2015)东刑初字第1151号

马洪丽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马洪丽于2015年7月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有利恒通商贸中心内,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向郭×出售“性欲伟哥”2粒,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另从货架上起获“性欲伟哥”2粒、“金枪不倒”10粒。经鉴定,“性欲伟哥”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金枪不倒”中含有他达拉非成分

一、被告人马洪丽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马洪丽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在案的“性欲伟哥”、“金枪不倒”,予以没收。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

(2015)东刑初字第1140号

韩建秀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韩建秀于2015年7月17日15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香饵胡同,北京北新易兴食品店内,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向李×出售名为“MACA”的保健食品1粒,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一、被告人韩建秀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韩建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在案的“MACA”七粒,予以没收。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1

(2015)东刑初字第1113号

邢新合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邢新合于2015年7月7日11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食品店内,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李×出售保健食品“日本一号”1粒,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一、被告人邢新合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邢新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2

(2015)东刑初字第1131号

李小强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李小强于2015年1月21日11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号,以人民币45元的价格向王×出售保健食品“狼来了”4片,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外大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一、被告人李小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李小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3

(2015)东刑初字第1018号

刘加益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刘加益于2015年7月9日下午13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盛芳胡同1号北京叶子古树香食品店内,以人民币15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保健食品“壮阳极品”1粒,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保健食品中含有他达拉非成分

一、被告人刘加益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刘加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在案的药丸二粒,予以没收。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4

(2015)东刑初字第855号

黄玉华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黄玉华于2014年8月4日上午10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隆福广场地下一层西门QD—68号北京市黑玫瑰医疗器械商店内,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向梁×出售保健食品“增大增粗丸”两盒,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一、被告人黄玉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黄玉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扣押在案的“增大增粗丸”十四盒,予以没收。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5

(2015)东刑初字第00552号

闫丽丽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闫丽丽于2014年4月28日12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南门仓胡同6-1号底商福瑞祥殡葬用品超市内,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向梁×出售一盒“增大增粗丸”和“V9”的保健食品,其中在“增大增粗丸”中检出西药成分西地那非

一、被告人闫丽丽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闫丽丽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6

(2015)东刑初字第629号

刘国敏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赵平(另案处理)于2014年7月29日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13号被告人刘国敏实际经营的成人保健店内,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德国增大延时丸”1粒。同日,民警在店内查获同种保健品8粒。经鉴定,上述药品中含有西药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刘国敏于2014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民警抓获。涉案赃物已收缴

被告人刘国敏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7

(2015)东刑初字00247号

张启民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张启民于2014年5月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文化用品商城×号内,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窦×出售“男人帮”一盒,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一、被告人张启民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张启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未随案移送之保健品一盒、人民币三十元,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处理。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8

(2015)东刑初字第00325号

居玉梅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居玉梅于2014年5月12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磁器口大街111号北京缘聚百合烟酒店内,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向王梅海出售“德国黑金刚”一盒,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另从货架上起获“虫草丸”一盒。经鉴定,上述两盒物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居玉梅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9

(2015)东刑初字第356号

李  茉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李茉于2014年5月9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21-6号成人用品店内,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向张贵宝出售“阴茎增大丸”一盒,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李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

(2015)东刑初字第00199号

王春红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王春红于2014年4月17日,在本市东城区“××童装店”内,以人民币98元的价格向杨×出售“绝世猛男”保健品一盒,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在其店内查获“德国增大延时丸”五盒、“绝世猛男”一盒。经鉴定,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一、被告人王春红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王春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未随案移送之保健品七盒,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处理。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1

(2015)东刑初字第00201号

周燕娥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周燕娥于2014年5月9日9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区×号楼×单元×号内,以人民币45元的价格向叶×销售“狼1号”的保健品一盒,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一、被告人周燕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周燕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未随案移送之保健品一盒,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处理。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2

(2015)东刑初字第00200号

池贺立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池贺立于2014年4月17日,在本市东城区“××商店”内,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杨×出售“威猛久战王”保健品一盒,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在其店内查获“双效伟哥”二盒。经鉴定,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一、被告人池贺立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池贺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未随案移送之保健品三盒,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处理。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附件:东城区涉食品安全犯罪人员情况与从业限制信息公开(2015-2020)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