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根据该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相应制定了《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工作制度》。根据该工作制度,被我局处罚的市场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这对于重视信用、珍视信用的市场主体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吧。
那么,公示期限有多长?申请资格和办理流程是什么?出现异议怎么处理?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解读。
一、公示期限有多长?
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和《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应当与违法行为分类相匹配,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公示期最长为36个月,最短为12个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公示期最长为12个月,最短为3个月。
二、哪些情况不得缩短?
(一)公示期为36个月和3个月的不得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
(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不得缩短处罚公示期。
注意!《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4月28日施行)实施前已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市局企业信用处遵照法不溯及既往、兼顾有利于企业的原则统一调整为3年公示期。
三、申请资格是什么?
(一)申请人为具体行政处罚相对人,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申请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提出申请期间未产生新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人未被列入或已经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四)行政处罚公示期已执行过半;
(五)不属于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四、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一)《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三)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行政处罚缴款收据等);
(六)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均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五、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我局企业信用建设与管理科(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科)负责受理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缩短处罚公示期的申请。
(二)企业信用科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实申请材料和征询原办案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材料审核情况和征求意见结果作出是否缩短处罚公示期的决定。
(三)企业信用科对于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应当作出《缩短处罚公示期通知书》,并上报市局企业信用处对信用网、市局官网作出同步调整,我区相关网站一并调整,剩余公示期不再执行。
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应作出《不予缩短处罚公示期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原有公示期继续执行。
注意!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的,企业信用科不予办理或撤销原缩短决定,原有公示期继续执行,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同类申请。
六、申请人对我局作出的缩短或不予缩短处罚公示期的决定有异议如何处理?
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我局作出的缩短处罚公示期或不予缩短处罚公示期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信用科提出异议申请。企业信用科召集原办案部门、法制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等对异议进行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维持或撤销原决定。
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的重大举措,对市场主体信用建设产生重大影响。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此项工作。东城区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开始申请啦!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