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鑫刚岳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京建法罚(东建)字[2025]第510002号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北京鑫刚岳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1号7-9层局部装修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200A010,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你单位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及依据。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25%的处罚,即25125.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3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5-1-23 |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