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 | |
法定代表人: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京建法罚(东建)字[2025]第510002-1号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北京鑫刚岳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1号7-9层局部装修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13900B010,给予单位罚款处罚中低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及依据。本机关决定给予康桂新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25125.00元)6.25%的罚款,即1570.3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3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5-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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