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宇飞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 | 91110101MA02ATMC07 |
法定代表人: | 于静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京建法罚(东建)字[2023] 第510053号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内容: |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没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信息,电梯、消防等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等情况。上述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对北京宇飞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整改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的规定,依据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整改期限内未改正相关公示内容,未造成实际后果,不存在从轻从重情形,依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9600B020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你单位处 警告25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8-11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
信息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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