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标准(6月27日更新)

日期:2024-06-27 09:00    来源:​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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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实际,现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听证标准规定如下:各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执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确定标准为拟对公民处以超过3000元的罚款,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按照"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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