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6-20 15:01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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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G4100300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 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实施机关

市医保局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事项名称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G4100400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 管理制度。

实施机关

市医保局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事项名称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G4100600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机关

市医保局

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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