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1项:为社会救助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政府规章】《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第十九条 本市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市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住院、生育、重大疾病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救助。【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第八条 本市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管理具有本市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含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低收入农户、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区级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孤儿弃婴、残疾人员和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部分享受政府补贴的参保人员由下列部门协助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统一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供有关人员身份认定信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管理具有本市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含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六)住院押金减免。社会救助对象需住院救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在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押金减免服务。
行政确认1项:对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设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其他职权2项: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特殊病种备案。设定依据: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6]30号)第二条(第二款):(二)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换特殊病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持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申报表”到参保区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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