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根据《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办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立案依据。
第一条 通过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应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且不宜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三)上级交办、媒体曝光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具有其他情形而不宜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
第二条 巡查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在检查结束后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三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同级转办、媒体曝光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在批准立案后方可启动检查、勘验、询问等调查取证程序。
执法队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受理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转办案件,如收到相关材料,应及时报送执法机关举报受理部门。
执法机关举报受理部门应认真审核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转办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进行办理;如相关单位交办、移送案件时未提供相关文书、材料的,应要求其提供。
上述来源案件,各案件承办部门必须在接到任务派单后48小时内立案。法规规章对立案时限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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