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体育局行政处罚事项:
一、对体育竞赛主办者未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对体育竞赛主办者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文化体育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水上救生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九、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一、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二、对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三、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四、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五、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六、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体育局权力清单:
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
二、对体育竞赛举办情况的检查。
三、进入体育训练场、体育竞赛场所和运动员驻地进行兴奋剂检查。
四、对北京市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确认。
五、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进行确认。
六、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进行确认。
七、对健身气功活动设立站点的行政许可。
八、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
九、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行政许可。
十、北京市体育设施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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