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东城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重点工作》通知要求,以污染源为对象,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综合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要素,突出重点,分级分类,以日常“双随机”形式实施差异化执法。综合考虑行政处罚、重复信访、排放量和特征污染物等提级因素和降级因素,采用现场、非现场等形式开展全年各项执法工作,并制订2023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如下:
一、开展专项执法
(一)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执法
检查项目:对辖区餐饮单位开展油烟检查,结合信访投诉等,对餐饮单位开展排风设备噪声监测;加强餐饮油烟自动监控设备应用,运用报警线索,精准发现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等问题;重点查处超标排放,未安装净化器导致的油烟直排,已装净化设施存在的空壳、不运行、烟道破损等违法排放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全区餐饮企业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内餐饮企业、连锁餐饮企业、大型酒店以及工地食堂、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大中院校食堂等餐饮单位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全年对辖区内30%以上的餐饮单位开展检查,除信访举报、重点时期和重要交办事项外,同一家餐饮单位原则上不开展重复检查。
检查方式:全时执法及“点穴式”执法。
(二)开展加油站油气专项执法
1、加油站执法
检查项目:开展加油站油气排放系统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在线监控装置的运行检查和比对测试,重点检查加油站自动监控系统准确性,查处自动监控违法行为。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现场执法检查,定期对加油站开展巡查和专业抽测,检测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杜绝相关管路接头跑冒滴漏行为,对违法问题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五十六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区内经营性加油站
检查对象基数:13家经营性加油站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做到检查的全覆盖。
检查方式:以“双随机”形式开展
2、开展油品清净性检查
检查项目:加强车用汽油清净性的监管,对加油站车用汽油开展清净性模拟法检测,全年按北京市要求比例对社会加油站车用汽油的清净性进行抽测,确保油品清净性全面达标。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七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区内经营性加油站
检查对象基数:13家经营性加油站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比例和要求开展检查。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开展采暖季锅炉专项执法
检查项目:以未开展低氮改造或改造目标为80mg/m3的燃气等锅炉锅炉使用单位为重点,强化现场执法检查和监测。检查各类锅炉达标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检查锅炉排放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以及依证排污情况等;做好锅炉使用单位清洁能源和低氮改造信息的收集整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内锅炉使用单位。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内锅炉使用单位,以未进行低氮锅炉改造或改造目标为80mg/m3的燃气等锅炉使用单位为重点。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检查监测不少于25家次。
检查方式:日常检查。
(四)开展ODS专项执法
检查项目:重点核查备案登记企业信息,ODS物质种类及使用量信息,对备案信息与实际生产经营不符的,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涉ODS企业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内涉ODS企业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比例和要求开展检查,做到应查尽查。
检查方式:以“双随机”形式开展。
(五)开展“双打”专项执法
检查项目:按照北京市工作方案要求,联合公安等执法部门部门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强化行刑衔接,查办典型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涉危险废物企业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涉危险废物企业
检查比例: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确定
检查方式:联合检查。
(六)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专项执法
检查项目:按照工作方案,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执法力度,聚焦重点领域,利用大数据等手段,深入摸排线索,依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查办典型案件。
法律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项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注册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注册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检查比例: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确定
检查方式:联合检查。
(七)开展生活垃圾收集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执法
检查项目:结合“点穴式”执法、重点时期、日常执法等工作,对辖区30%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开展抽查;重点查处擅自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等。将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日常双随机开展检查,依照职权,重点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内涉及企业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内涉及企业
检查比例: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确定
检查方式:日常双随机,“点穴”执法等。
(八)开展辐射执法
检查项目:按照《北京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场所检查频次要求,强化对放射源等辐射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发生违法事件及时调查处理,严防发生辐射事故。巩固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成果,继续加强对高风险辐射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对电磁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进行事中、事后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辐射工作单位
管理对象基数:184家
检查比例:70%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九)开展扬尘检查
检查项目:结合“点穴”、热点网格预警、重污染应对、重大活动保障等工作开展扬尘检查,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重点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渣土车尾气排放情况、涉气工序大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六个“百分百”落实情况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辖区内在施工工地等
检查对象基数:辖区内在施工工地等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
检查方式:结合“点穴”执法、热点网格预警、重污染应对、重大活动保障等开展现场检查。
二、开展机动车执法
(十)开展在用车执法
1.区内重点道路执法
检查项目:按照“环保检测、公安处罚”模式,以检测尾气排放为重点,在区内重点道路对上路行驶车辆开展执法检查,全年完成不少于2.9万辆次重型车人工检查任务。加大对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执法检查力度;结合夜间车辆行驶特点,设置点位加大夜间执法检查力度。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路面行驶的机动车辆(重型车)
检查对象基数:途径检查点位的重型车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路面抽查做到应查尽查。全年人工检查重型柴油车不少于2.9万辆。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2.入户执法(机动车)
检查项目:对注册车辆10辆及以上的用车大户和重型车(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集中停放地(含旅游客车集散地等)开展检查,完成市级检查任务。加大车辆尾气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执法检查力度。在北京市执法平台建立并动态更新经营性汽油车、重型车用车大户和集中停放地台账,督促指导用车大户、集中停放地管理方制定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车辆信息、维护保养等台账。在8-9月,开展经营性汽油车入户专项执法,重点对出租和租赁等行业的汽油车开展入户执法检查。10-12月,开展秋冬季重型车入户专项执法,重点对注册车辆10辆及以上的用车大户开展执法检查。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七条。《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机动车辆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注册的机动车辆及在东城辖区内停放、维修、使用的机动车辆。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做到应查尽查。重型车(柴油车、燃气车)检查不少于1.2万辆次,氮氧化物排放检查不少于1万辆次。
检查方式:日常检查与“双随机”检查相结合。
3.科技手段应用
检查项目:在区内重点道路采用固定遥测、移动遥测、“车辆识别”等科技手段和设备筛选高排放车辆,辅助开展机动车人工检查,实现对移动污染源的精准执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机动车辆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路面行驶的机动车辆
检查比例:按照路面机动车实际情况开展
检查方式:日常检查
(十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入户执法
检查项目:动态更新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用好“京环保”小程序,重点对5台及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大户开展检查。完成市级任务。对国Ⅲ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逢查必测,国Ⅳ非道路移动机械要用好在线线索。对施工工地等场所全覆盖,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和编码登记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按照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要求,加强七类机械排放超标查处力度。
全年相继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专项执法,重点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和编码登记等情况,日常执法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法律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三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检查对象基数:在东城辖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全年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人工检查不少于650台次,监测量不低于检查任务量的50%。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二)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执法
1.日常检查
检查项目:重点检查排放检验关键环节(外观检查、OBD检查、排放检验)、关键设备(尾气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测功机)。每周对辖区内的检验机构开展不少于2轮次检查,每次现场执法检查不少于10辆。全面落实检验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对已查实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按记分标准严格记分,并根据记分情况分级采取加强检查频次、约谈企业负责人、暂停检验等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检查对象基数:1
检查比例:全年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不少于100场次,检查场次、抽查车辆数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专项监督,部门联合“双随机”。
2.网络监控
检查项目:专人实时监控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过程,加大敏感时段、敏感车辆等检验数据的抽检力度,对问题线索及时现场核实。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检查对象基数:1
检查比例:全年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网络监控核查率不低于80%。
检查方式: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双随机”形式检查。
三、开展生态空间执法
(十三)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
检查项目:重点查处水源井周边地内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污染物源的废弃物,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的固体废弃物,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其他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内水源井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内水源井
检查比例:100%(以实际在用数量和检查量为准)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期执法
(十四)开展“点穴式”执法
检查项目:自4月起,根据空气质量排名和重点工作安排,每季度选取辖区内空气质量排名靠后的3个街道,开展执法检查。每个街道分别选取2个报警网格或高值点位重点排查,每个网格排查污染源不少于4个,要求每个街道每轮“点穴”至少检查30个点位。集中查处以大气类问题为主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属地落实监管责任,帮扶指导街道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内各街道
检查对象基数:17
检查比例:以空气质量排名情况为准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五)开展环境质量保障应对执法
检查项目:加强重大活动保障和不利气象条件下的执法工作,固化重大活动保障成功经验,最大程度削峰降速,保障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强化空气重污染过程应对。落实分级监管要求,加大对污染防治设施水平较差企业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自觉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深化“三监联动”,加大对热点网格、自动监控、重柴车线索等线索核查力度,做到快核快办;针对扬尘污染,
加强与城管执法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涉及单位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涉及单位
检查比例:以实际检查情况为准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六)开展中高考期间噪声执法
检查项目:在中高考时期,采取联合执法、全时执法等方式,配合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做好消夏夜市、广场舞、装修扰民等社会生活噪声和学校、考点周边的施工噪声检查,检查不少于30家次,履行生态环境执法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法律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源
管理对象基数:东城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源
检查比例:以北京市下达的执法检查任务量为准。检查数量:预计检查不少于30家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联合执法
五、开展日常执法
(十七)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执法
1.日常和专项“双随机”
检查项目:规范开展“双随机”检查,以污染源分级分类为基础开展日常“双随机”执法;落实专项工作要求,开展专项“双随机”执法。每月5日前,发起当月日常“双随机”抽查任务;每月10日前,公开上月日常和专项“双随机”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
法规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内污染源单位
管理对象基数:东城区内污染源单位
检查比例:以北京市对各类污染源企业抽查比例要求为准。
检查方式:日常和专项“双随机”
2.部门联合“双随机”
检查项目: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及东城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结合年度执法重点工作、辖区污染源类型特点、执法力量等,联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抽查。
法规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内污染源单位
管理对象基数:东城区内各类污染源单位
检查比例:以东城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以及联合检查单位之间协商确定的抽查比例为准。
检查方式:跨部门联合“双随机”
(十八)开展全时执法
检查项目:结合热点网格、信访举报、“三监联动”问题线索及重点时期检查要求等,采取工作日夜查、休息日检查的“全时”形式,每天至少出动1组执法人员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气单位(尤其是VOCs排放单位)、用车大户以及信访举报的热点问题地区等,开展问题线索排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内污染源单位
管理对象基数:东城区内各类污染源单位
检查比例:以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准。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九)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环境问题
检查项目: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落实好“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和“管家”制度,对所有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响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查实办准;对群众要做好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提高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提前研判规律性和共性问题,对举报频率较高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法律依据:《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内“接诉即办”涉及单位或个人
管理对象基数:东城区内“接诉即办”涉及单位或个人
检查比例:以实际问题为准。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六、开展科技执法
(二十)开展热点网格执法
检查项目:依据大气污染来源侦查服务提供的报警线索,按时完成上级部门派发的热点网格报警核查执法任务。结合“点穴式”执法开展热点网格帮扶联合执法,每个街道选取2个报警网格或高值点位重点排查,原则上每个网格排查污染源不少于4个,规范上报“热点网格执法清单”。
法规依据:《关于做好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8]293号)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内涉及单位或个人
管理对象基数:东城区内涉及单位或个人
检查比例:以实际问题为准。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十一)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执法
相关项目:在综合执法平台按照标准规范审核超标车数据。加强设备监测数据传输监控,提升数据有效率,按照异常数据排查任务要求及时排查异常问题并提交书面说明。按照标准对执法设备定期校准和巡检,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在综合执法平台提交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应检机动车辆。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路面行驶的机动车辆
检查比例:按照路面机动车实际情况开展。
检查方式:日常检查。
七、开展联合联动执法
(二十二)落实“三监联动”工作机制
1.加强“三监联动”
检查项目:建立健全,长效落实“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执法与监管、监测部门的工作衔接。科学运用“三监联动”线索,落实执法快速反应机制。综合考虑重大活动保障、污染应对等重点时期,重点区域,污染程度等重点环节,设置反应级别,严格按照反应时间和工作要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核查,并反馈处置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污染源企业。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内污染源企业
检查比例:按照实际情况开展。
检查方式:日常检查。
2.加强执法监测联动
检查项目:落实北京市要求,加强执法监测联动,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同时到场开展执法监测工作,依法查处监测超标等违法问题。落实执法监测联合行动、联合培训工作机制,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执法监测联合培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应检污染源企业。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内污染源企业
检查比例:按照实际情况开展。
检查方式:日常检查。
(二十三)开展部门联合执法
检查项目:在重点执法行动和保障执法中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联合办案。抓好行刑衔接,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做好移送案件后续跟踪。
与城管部门联合执法,在扬尘、餐饮等检查中,与城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查处违法问题。建立定期移送工作机制,扬尘问题要移送城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在“点穴式”、重点时期保障等执法行动中,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根据《“6+4”一体化综合监管场景列表(2022年)》分工安排,配合场景牵头单位开展“6+4”联合检查。
参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联合检查,按照建筑垃圾综合管理要求,重点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4号)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污染源企业。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内污染源企业
检查比例:按照实际情况开展。
检查方式:日常检查,“双随机”形式检查。
(二十四)落实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工作
检查项目:按要求选派业务骨干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监督帮扶各项工作,并提前对选派人员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及时掌握生态环境部帮扶反馈信息,对帮扶组查出的问题快速反应、及时申诉,按时报送整改情况,对行业突出问题开展自查与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局保护法》第六十七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监督帮扶对应的检查企业或个人。
检查对象基数:监督帮扶对应的检查企业或个人
检查比例:按照实际情况开展。
检查方式:日常检查
八、开展执法宣传和普法
(二十五)加强执法宣传
相关事项:制定年度执法宣传工作计划。通过组织媒体采访、曝光典型案例等形式,做好重点专项、重要时期、重点案件宣传,推动采用新兴宣传模式,放大执法成效。
按照关于规范执法典型案例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季度报送典型案例,其中至少包含1起排污许可典型案例,在曝光台进行曝光,形成有效震慑。积累日常执法工作宣传素材,每周至少报送一条日常执法信息(图文结合),择优通过“双微”平台发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局保护法》第九条。
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对象:执法对象以及全社会
对象基数:执法对象以及全社会
比例:努力扩展宣传范围
方式:现场,网络等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
(二十六)加强执法普法
相关事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以现场执法检查环节为重点,以督促指导排污者守法为目的,加强执法过程中的普法。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本年至少开展一次普法培训,提高企业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对象:面向执法对象以及全社会
对象基数:执法对象以及全社会
比例:应普尽普
方式:在执法全过程落实“谁执法、谁普法”
九、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二十七)开展综合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
相关事项: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综合执法效能。
依据:《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对象:执法队伍规范化
对象基数:1
比例:100%
方式:推进标准化建设
(二十八)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
相关事项:持续开展“全年、全员、全过程”执法练兵活动,将年度综合执法重点工作全部纳入练兵内容;将综合执法人员全部纳入练兵范围;组织执法骨干参加市级部门主办的重点行业实战比武活动。全面锤炼发现问题和取证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处罚程序遵守能力、处罚信息运用能力等;通过执法大练兵,练出实效、实绩。
依据:本年度《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练兵工作方案》
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对象:执法队伍建设
对象基数:1
比例:100%
方式:推进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二十九)强化综合执法业务培训
相关事项:按照市级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市级、区级和本部门组织的综合执法岗位培训、执法专题培训、新业务新法规培训等,突出现场实践;持续开办自动监控监管能力提升培训班;大力推进“三个一百”人才库建设。针对重点执法行动、重大案件、重点信访案件等,开展工作指导。结合实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培养执法师资人才;加强对街道(乡镇)的业务指导,针对下放执法职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街道(乡镇)的业务培训。
依据:本年度《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练兵工作方案》
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对象:执法队伍建设
对象基数:1
比例:100%
方式:推进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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