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东城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市局印发的《2022年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点工作》通知,并结合东城区污染源特点,制订2022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内容如下:
一、
蓝天保卫战执法任务
(一)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执法
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企业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安装和运行情况,督促企业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治理设施去除率。开展废气排放监测。开展原辅材料检测。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单位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内开展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单位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全年检查5家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汽修行业专项执法
检查事项:对设有喷烤漆房的汽修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喷烤漆房、调漆间等关键环节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安装和运行情况。对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VOCS含量进行检测。对汽修企业VOCS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汽修企业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内汽修企业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全年检查7家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执法
检查事项:强化监测技术应用,对被投诉企业开展现场监测。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引导企业主动加强油烟治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重复涉投诉举报信访的餐饮企业、连锁餐饮企业、大型酒店、以及工地食堂、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大中院校食堂等餐饮单位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内餐饮企业、连锁餐饮企业、大型酒店、以及工地食堂、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大中院校食堂等餐饮单位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全年完成1626家次的餐饮行业单位的检查任务。
检查方式:日常检查和专项双随机执法相结合
(四)开展锅炉专项执法
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各类锅炉达标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检查锅炉排放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以及依证排污情况等;对于监测超标的锅炉,要再次开展检查和监测;通过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加快清洁能源改造和低氮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做好锅炉使用单位清洁能源和低氮改造信息的收集整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内锅炉使用单位,重点对未进行低氮锅炉改造的,曾因超标排放被查处的锅炉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内锅炉使用单位,重点对未进行低氮锅炉改造的,曾因超标排放被查处的锅炉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全年对常年运行锅炉检查15台次,对采暖锅炉检查任务量60台次。以实际检查结果开展检查和监测。
检查方式:日常检查和专项双随机执法相结合
(五)开展ODS专项执法
检查事项:重点核查备案登记企业信息,ODS物质种类及使用量信息,对备案信息与实际生产经营不符的,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涉ODS企业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内涉ODS企业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做到应查尽查,全年检查12家次。
检查方式:日常检查和联合双随机执法相结合
(六)重型车执法检查
1.严格开展重点道路尾气排放执法
检查事项:按照“环保检测,公安处罚”的模式,以排放超标为重点,对上路行驶的重型柴油车开展执法检查。采用路检、夜查、遥测等方式,完成北京市下达的重型柴油车排放检查任务。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路面行驶的机动车辆(柴油车)
检查对象基数:途径检查点位的全部柴油车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路面抽查做到应查尽查。全年环保人工检查重型柴油车不少于2.9万辆。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2.开展机动车使用单位的入户执法检查
检查事项:对辖区内用车大户单位,集中停放地等开展入户执法检查,开展秋冬季重型车入户专项执法,建立用车大户单位台账,督促指导用车大户制定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开展经营性汽油车入户专项执法,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联合执法检查。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七条。《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应检机动车辆。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注册的机动车辆及在东城辖区内停放、维修、使用的机动车辆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做到应查尽查。重型车(柴油车、燃气车)检查不少于1.2万辆次,氮氧化物排放检查不少于1万辆次。
检查方式:日常检查与双随机检查相结合。
(七)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入户执法
检查事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全年强化夜间施工工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结合工地扬尘及其他日常检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测。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和编码登记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法律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三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内在用非移动道路机械
检查对象基数:在东城辖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全年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人工检查不少于650台次,监测量不低于检查任务量的50%。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开展在用车定期检测检验机构的执法检查
检查事项:对我区北京德安五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排专人驻场检查,重点检查出租车、复检车等检测过程。落实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做好检验机构三级联网工作,按要求做好车辆数据核查。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检查对象基数:1
检查比例:全年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不少于100场次,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对复检车、超标车、外埠车网络核查率不低于80%。
检查方式:日常检查与部门双随机检查相结合。
(九)开展对加油站油气排放的执法检查
检查事项:开展加油站油气排放系统在线监管,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在线监控装置的运行检查和比对测试,对违法线索开展执法检查,对在线监控装置运行不正常或比对检测结果超标的,依法予以处罚。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现场执法检查,定期对加油站开展巡查和专业抽测,检测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杜绝相关管路接头跑冒滴漏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五十六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区内经营性加油站
检查对象基数:13家经营性加油站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做到检查的全覆盖。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开展油品清净性检查
检查事项:加强车用汽油清净性的监管,督促辖区加油站开展清净性模拟法自查,并结合自查结果开展检测,确保油品清净性全面达标。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七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区内经营性加油站
检查对象基数:13家经营性加油站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做到检查的全覆盖。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一)扬尘检查
检查事项: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重点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渣土车尾气排放情况、涉气工序大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六个百分百”落实情况,结合全年其他重点工作,开展扬尘执法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辖区内施工工地等
检查对象基数:辖区内在施工地等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碧水保卫战执法任务
(一)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
检查事项:重点查处查处未采取防渗漏(未使用双层罐)等措施,未建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基数:经营性加油站13家
检查比例:100%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
检查事项:重点查处水源地内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污染物源的废弃物,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的固体废弃物,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其他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水源井
检查对象基数:16处
检查比例:100%(以实际在用数量和检查量为准)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医疗废水执法检查
检查事项:重点监测余氯、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标;重点查处医疗废物非法处置、转移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内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定点医院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内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定点医院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年检查13家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固废辐射噪声执法任务
(一)
重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专项执法
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严厉打击非法处置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企业等重点单位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企业等重点单位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年检查12家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
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危险废物专项执法
检查事项:查处非法处置实验室废液和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产生危险废物的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内产生危险废物的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年检查14家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汽修行业危险废物专项执法
检查事项:重点对三类及以下汽修单位开展检查,规范合同、管理台账和计划、转移联单、贮存场所等管理,查处危险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汽修行业单位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内汽修行业单位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年检查26家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固废跨省处置利用单位检查(含危废专项执法)
检查事项: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单位全年至少检查1次,重点对存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行为的单位是否进行备案许可、是否进行信息公开等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存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行为的单位
管理对象基数:1
检查比例:100%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五)开展噪声执法检查
检查事项:根据投诉举报,办理工业企业噪声、生活源噪声环境问题;做到“接诉即办”;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中高考时期,采取联合执法、全时执法方式,配合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检查。将排风设备噪声纳入“点穴式”执法,开展餐饮业噪声监测。
法律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东城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源
管理对象基数:东城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源
检查比例:以北京市下达的执法检查任务量为准。检查数量:预计检查30家次以上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六)辐射行业执法
检查事项:严格落实2022年辐射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北京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检查频次,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规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辐射安全违法问题。完成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2022年工作任务。做好重大活动期间辐射应急工作。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辐射工作单位
管理对象基数:184家
检查比例:70%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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