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生态环境局2021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更新)

日期:2021-10-09 11: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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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东城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市局印发的《2021年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点工作》通知,结合东城区污染源特点制订2021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内容如下:

一、 蓝天保卫战执法任务

(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执法

1、检查事项:重点检查VOCs产生环节是否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排污工艺同步运行,是否按规定正常使用等,督促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以工业涂装、印刷电子等行业为重点,开展贯穿全年的专项检查。

检查量:8家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2、 检查事项:加强对汽修企业VOCs排放的有组织和无组织监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汽修企业

检查3家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开展氮氧化物专项执法

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各类锅炉达标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检查锅炉排放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以及依证排污情况等;对于监测超标的锅炉,要再次开展检查和监测;通过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加快清洁能源改造和低氮改造,确保达标排放。通过移动执法系统做好锅炉使用单位清洁能源和低氮改造工作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对未进行低氮锅炉改造的锅炉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计划任务常年运行锅炉检查任务量42台次、采暖锅炉检查任务量77台次。以实际核查结果开展检查和监测。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开展施工、道路、裸地扬尘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工地周边围挡、“门前三包”、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裸地地面覆盖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此项检查为督查检查,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抽查检查,督查调度中心进行巡查检查,发现的扬尘污染点位移送属地街道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辖区内施工工地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执法

检查事项: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监测平台及监测口设置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重复涉投诉举报信访的餐饮企业、连锁餐饮企业、大型酒店、以及工地食堂、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大中院校食堂等餐饮单位

检查全年完成不低于1626家次的餐饮行业检查任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五)开展ODS专项执法

检查事项:重点核查是否按照备案登记企业的信息、ODS物质种类及使用量信息,配额开展依法核对台账、发票等生产经营活动资料,对备案信息与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的,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ODS企业

检查7家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六)加大在用车排放监督执法检查力度

1.严格重点道路尾气排放执法

检查事项:按照“环保检测,公安处罚”的模式,在主要道路采用路检、夜查、遥测等方式,完成北京市下达的重型柴油车排放检查任务。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路面行驶的机动车辆(柴油车)

检查对象基数:途径检查点位的全部柴油车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路面抽查做到应查尽查。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2.开展机动车使用单位的入户执法检查

检查事项:对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物流货运、工业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快递、出租、维修等重点单位,强化入户监督抽测,督促其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入户开展OBD、氮氧化物和车用尿素溶液比例快速抽测工作。开展精准入户执法,对车辆逐一检查

对出租汽车、租赁汽车以及从事运输经营的轻型汽油车辆单位入户检查。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七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应检机动车辆

检查对象基数:东城区注册的机动车辆及在东城辖区内停放、维修、使用的机动车辆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做到应查尽查

检查方式:实地检测

(七)开展在用车定期检测检验机构的执法检查

检查事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联网数据监控及分析,向检测场派驻生态环境工作人员,对超标复检车等重点车辆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检测机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不断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震慑力度。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检查对象基数1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对复检车辆检查 80%以上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

检查事项推进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日常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超标机械、未编码机械依法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六十三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在用非移动道路机械

检查对象基数在东城辖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九)开展对加油站油气排放的执法检查

检查事项:开展加油站油气排放系统在线监管,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在线监控装置的运行检查和比对测试,对违法线索开展执法检查,对在线监控装置运行不正常或比对检测结果超标的,依法予以处罚。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现场执法检查,定期对加油站开展巡查和专业抽测,检测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杜绝相关管路接头跑冒滴漏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第五十六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区内经营性加油站

检查对象基数13家经营性加油站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做到检查的全覆盖。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开展油品清净性检查

检查事项:加强车用汽油清净性的监管,督促辖区加油站开展清净性模拟法自查,并结合自查结果开展检测,确保油品清净性全面达标。

法律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七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区内经营性加油站

检查对象基数13家经营性加油站

检查比例按照北京市要求开展检查,做到检查的全覆盖。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碧水保卫战执法任务

(一)地下水水源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事项:重点查处水源地内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污染物源的废弃物,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的固体废弃物,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其他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水源井

检查量:计划16处(以实际在用数量为准)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污水执法

检查事项:重点监测余氯、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标;重点查处医疗废物非法处置、转移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定点医院

检查11家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固废辐射噪声执法任务

(一) 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单位危险废物执法

检查事项: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化工园区、化工基地等重点区域,化工、制药、汽车、电子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企业等重点单位

检查量:12家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 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危险废物专项执法

检查事项:查处非法处置实验室废液和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产生危险废物的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

检查15家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1-10吨产废单位执法

检查事项:重点对危废管理不规范、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问题开展检查,督促企业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1-10吨产废单位

检查13家次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 开展辐射行业执法,对违法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进行检查

1.检查事项: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为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辐射工作单位

检查对象基数:184

检查比例:70%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2.检查事项: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为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辐射工作单位

检查对象基数:184

检查比例:70%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3.检查事项: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辐射工作单位

检查对象基数:184

检查比例:70%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4.检查事项: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行为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辐射工作单位

检查对象基数:184

检查比例:70%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5.检查事项: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辐射工作单位

检查对象基数:184

检查比例:70%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

(五) 开展噪声行业执法

检查事项:根据投诉举报,办理工业企业噪声、生活源噪声环境问题;对辖区内市民诉求集中的重点噪声源,加强日常执法力度,督促未完成环保验收交通道路加快噪声治理,完成自主环保验收工作;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执法,保障考点及周边声环境。

法律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

检查主体: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检查对象:工业企业噪声、生活源噪声

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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