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救济渠道

日期:2024-03-25 16:26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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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制定东城区生态环境局立案依据。

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有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期限。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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