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清单 | |||||||||||||||
序号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定执法主体 | 职权类别 | 职权种类 | 职权层级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1 | C3000300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四十九 | 一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四十九 | 一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C3000400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九 | 一 | 一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九 | 一 | 一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 |||||||||||
3 | C3000500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九 | 一 | 二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九 | 一 | 二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 |||||||||||
4 | C3000600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九 | 一 | 三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九 | 一 | 三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
5 | C3000700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九 | 一 | 四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九 | 一 | 四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 |||||||||||
6 | C3000800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九 | 一 | 五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九 | 一 | 五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
7 | C3000900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8 | C3001000 | 对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一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一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9 | C3001100 | 对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二 | 一 | 一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二 | 一 | 一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10 | C3001200 | 对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二 | 一 | 二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二 | 一 | 二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11 | C3001300 | 对被审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二 | 一 | 三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二 | 一 | 三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12 | C3001400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二 | 一 | 四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二 | 一 | 四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13 | C3001500 |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三 | 一 | 一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三 | 一 | 一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14 | C3001600 |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三 | 一 | 二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三 | 一 | 二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15 | C3001700 |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三 | 一 | 三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三 | 一 | 三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16 | C3001800 |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四 | 一 | 一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四 | 一 | 一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17 | C3001900 |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四 | 一 | 二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四 | 一 | 二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18 | C3002000 |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四 | 一 | 三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四 | 一 | 三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19 | C3002100 |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四 | 一 | 四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四 | 一 | 四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20 | C3002200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六 | 一 | 一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六 | 一 | 一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
21 | C3002300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六 | 一 | 二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六 | 一 | 二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
22 | C3002400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六 | 一 | 三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六 | 一 | 三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
23 | C3002500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六 | 一 | 四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六 | 一 | 四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
24 | C3002600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六 | 一 | 五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六 | 一 | 五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
25 | C3002700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七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七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26 | C3002800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审计条例》 | 三十七 | 二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审计条例》 | 四十一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27 | C30029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四 | 一 | 五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四 | 一 | 五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
28 | C30030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三 | 一 | 二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三 | 一 | 二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 |||||||||||
29 | C3003100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六 | 一 | 一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六 | 一 | 一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30 | C3003200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五 | 一 | 五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五 | 一 | 五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
31 | C30033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三 | 一 | 六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三 | 一 | 六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
32 | C30034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三 | 一 | 五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三 | 一 | 五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
33 | C3003500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五 | 一 | 六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五 | 一 | 六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 |||||||||||
34 | C3003600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五 | 一 | 四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五 | 一 | 四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 |||||||||||
35 | C30037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三 | 一 | 一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三 | 一 | 一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 |||||||||||
36 | C30038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四 | 一 | 二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四 | 一 | 二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37 | C30039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四 | 一 | 四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四 | 一 | 四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 |||||||||||
38 | C30040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四 | 一 | 三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四 | 一 | 三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39 | C3004100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六 | 一 | 三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六 | 一 | 三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40 | C3004200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七 | 一 | 七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七 | 一 | 七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
41 | C3004300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六 | 一 | 五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六 | 一 | 五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42 | C3004400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七 | 一 | 三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七 | 一 | 三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 |||||||||||
43 | C3004500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七 | 一 | 五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七 | 一 | 五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 |||||||||||
44 | C30046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三 | 一 | 三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三 | 一 | 三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
45 | C30047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三 | 一 | 四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三 | 一 | 四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 |||||||||||
46 | C30048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四 | 一 | 一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四 | 一 | 一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
47 | C3004900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五 | 一 | 一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五 | 一 | 一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 |||||||||||
48 | C3005000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六 | 一 | 二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六 | 一 | 二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49 | C3005100 | 对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 | 二十八 |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 | 四 | 一 | 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与本单位业务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 | ||||||||||||
50 | C3005200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四 | 一 | 六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四 | 一 | 六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 |||||||||||
51 | C3005300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七 | 一 | 一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七 | 一 | 一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 |||||||||||
52 | C3005400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六 | 一 | 四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六 | 一 | 四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53 | C3005500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八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八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五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54 | C3005600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七 | 一 | 六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七 | 一 | 六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 |||||||||||
55 | C3005700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七 | 一 | 二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七 | 一 | 二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
56 | C3005800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七 | 一 | 四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七 | 一 | 四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 |||||||||||
57 | C3005900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五 | 一 | 二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五 | 一 | 二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
58 | C3006000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五 | 一 | 三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 | 市级,区级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五 | 一 | 三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
59 | C3006100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二十二 | 一 | 一 |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拒不配合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拖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十四 | 被稽察单位应当配合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及时、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和情况。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三十一 | 一 |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四十七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0 | C3006200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二十三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招标代理、咨询评估、项目管理等单位不配合调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十五 |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稽察工作需要,可以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招标代理、咨询评估、项目管理等单位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二十二 | 一 | 二 |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未提交整改报告的。 | |||||||||||
《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二十 | 一 | 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计划、措施和结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三十二 |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四十七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1 | D3000100 | 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62 | D3000200 | 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进行冻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
63 | G3000100 |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
64 | G3000200 |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
65 | G3000300 |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
66 | G3000400 | 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
67 | G3000500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
68 | G3000600 | 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
69 | G3000700 | 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
70 | G3000800 | 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
71 | G3000900 | 对被审计单位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
72 | G3001000 |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
73 | L3000100 |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其他 | 市级,区级 | ||||||||||
74 | L3000200 | 提出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其他 | 市级,区级 | ||||||||||
75 | L3000400 |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制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其他 | 市级,区级 | ||||||||||
76 | L3000500 | 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其他 | 市级,区级 | ||||||||||
77 | L3000600 |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其他 | 市级,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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