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司法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救济渠道

日期:2021-09-28 16:35    来源:

字号:        

东城区司法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和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根据《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东城区司法局立案依据。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经核实,相关线索指向的违法行为属于涉嫌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二、行政处罚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东城区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东城区司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东城区司法局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向执法单位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提出的时效,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