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北京中月宏医疗美容门诊部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日期:2026-09-30 14:19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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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东市监执法撤听字〔2026〕第3921701号

  北京中月宏医疗美容门诊部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我局调查的黄艳秋申请撤销北京中月宏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当事人”)变更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5月27日,我局收到黄艳秋申请撤销当事人2023年6月19日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备案)、2024年8月19日股权变更登记(备案)的材料,当日予以受理。我局向初玫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6年7月26日被投至其身份证地址,向谷德欣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6年7月27日被代收,向屈桂兰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6年7月28日被退回,初玫、谷德欣、屈桂兰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或提交材料。我局向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邮寄的《协助调查函》于2026年7月3日被代收,7月4日收到回函,向丰台区人民法院邮寄的《协助调查函》于2026年7月26日被代收,8月13日收到回函。2026年7月23日,谷少航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相关材料,办案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虚假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6月9日至2026年7月24日,公示期45日内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3年09月17日,设立登记时股东为黄艳秋和谷少舫(谷少航曾用名),注册资本为10万元。当事人设立登记后多次变更登记,其中,2023年6月19日,当事人增加注册资本并变更备案章程,2024年8月19日,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变更备案了认缴出资数额、章程等事项。2026年4月16日,因当事人冒用黄艳秋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我局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东市监朝阳撤字〔2026〕第041325号,撤销2003年09月17日当事人将黄艳秋登记(备案)为监事、股东的登记(备案)。

  经查询当事人2023年6月19日变更登记档案,落款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的《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记载“同意注册资金增加到860万元,其中股东黄艳秋认缴出资830.76万元,谷少航认缴出资29.24万元;同意修改企业章程。”等内容,并有“黄艳秋”等人签名字迹。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京民司鉴[2025]文鉴字第247号显示,上述《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黄艳秋”签名与样本上黄艳秋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经查询当事人2024年8月19日变更登记档案,其中的《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均有“黄艳秋将其持有的出资829.9万元(实缴1.14万元,待缴828.76万元)转让给谷少航”相关表述,且均有“黄艳秋”签名字迹。

  谷少航在接受询问调查时承认:黄艳秋对当事人设立登记和全部变更登记均不知情,也没有签字,当事人公司登记档案中所有黄艳秋签名均是由谷少航本人代签,且当事人2023年6月19日、2024年8月19日变更登记涉及的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均未实际召开。

  综上,当事人2023年6月19日变更登记档案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2024年8月19日变更登记档案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为虚假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注册信息截图、当事人2023年6月19日和2024年8月19日变更登记档案、《鉴定意见书》京民司鉴[2025]文鉴字第247号、《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于2023年6月19日、2024年8月19日取得变更登记(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当事人于2023年6月19日取得的全部变更登记(备案)事项,拟撤销中月宏医疗美容门诊部于2024年8月19日取得的认缴出资数额和章程备案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珍,韩钊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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