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执法虚登责人听字〔2026〕第3921801号
汪凯伦:
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20号楼现场检查时发现,北京雅兔捷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于2025年7月7日取得公司登记。2026年4月24日,我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协查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20号楼10层1001产权登记信息,2026年5月7日,我局收到回函。我局于2026年5月7日依职权立案调查。我局向当事人、你、变更前法定代表人赵胜宝、变更登记前法人股东北京俞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当事人、你、赵胜宝、北京俞锐科技有限公司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或提交材料。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虚假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7月10日,公示期45日内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2025年7月7日取得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查询当事人2025年7月7日变更登记档案,其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变更后住所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20号楼10层1001。经协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回函表示未查询到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20号楼10层1001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不存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20号楼10层1001。故当事人变更登记档案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为虚假登记材料。你在变更登记材料《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中承诺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签字。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注册信息截图、当事人变更登记档案、《关于协助调查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20号楼10层1001房屋产权情况的函》及回函、《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拟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珍,韩钊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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