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执法撤听字〔2026〕第3922301号
北京绪阮咨询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我局调查的北京绪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于2026年4月3日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5月18日,我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协查东城区板厂南里9号楼3单元6层622室房屋产权情况,2026年5月26日收到回函。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东城区板厂南里9号楼3单元6层622室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2026年6月5日,我局依职权立案调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虚假设立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6月9日至2026年7月24日,公示期45日内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询当事人2026年4月3日设立登记档案,其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地址均为北京市东城区板厂南里9号楼3单元6层622室。经协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回函表示未查询到北京市东城区板厂南里9号楼3单元6层622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故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为虚假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注册信息截图、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关于协助调查东城区东革新里40号院1号楼3层320室、东城区板厂南里9号楼3单元6层622室房屋产权情况的函》及回函、《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于2026年4月3日取得设立登记(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撤销当事人于2026年4月3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珍,韩钊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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