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李周祥)

日期:2026-09-30 14:04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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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东市监执法虚登责人听字〔2026〕第3921301号

  李周祥:

  2026年5月18日,我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协查东城区板厂南里9号楼3单元6层622室房屋产权情况,2026年5月26日收到回函,发现北京芯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于2026年4月23日取得公司登记(备案)。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东城区板厂南里9号楼3单元6层622室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2026年6月5日,我局依职权立案调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虚假设立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6月9日至2026年7月24日,公示期45日内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询当事人2026年4月23日设立登记档案,其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地址均为北京市东城区板厂南里9号楼3单元6层622室。经协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回函表示未查询到北京市东城区板厂南里9号楼3单元6层622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故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为虚假登记材料。你在《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中承诺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签字。你向我局提交材料,称被骗办理了北京羌瑾文化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后报警,其内容与本案无关,我局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注册信息截图、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关于协助调查东城区东革新里40号院1号楼3层320室、东城区板厂南里9号楼3单元6层622室房屋产权情况的函》及回函、《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拟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珍,韩钊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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