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执法撤听字〔2026〕第393032号
北京祥中福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北京祥中福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5月20日,李卓林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2026年5月20日,本局予以受理。2026年5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住所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信件被退回。2026年5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监事李远海邮寄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其未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2026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代办姜玉根邮寄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6年6月15日,姜玉根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办案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2026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住所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信件被退回。2026年6月12日,本局向锦州市公安局发函协查。2026年6月18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祥中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取得登记(备案),法定代表人为李卓林,股东为李卓林,监事为李远海。其提交的设立登记档案中有李卓林身份证复印件,经向锦州市公安局核实,李卓林于2015年10月因身份证丢失报警,并于2015年10月补办身份证件,故当事人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李卓林身份证为其丢失的身份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北京祥中福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9月7日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锦州市公安局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6年9月7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北京祥中福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9月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韩钊、李珍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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