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执法虚登责人字〔2026〕第3920701号
郝洪刚:
2026年1月29日,我局收到关于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岗嘉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的举报。2026年2月2日,我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协查朝阳门北大街9号2号楼3层306产权登记信息,2026年2月4日,我局收到回函。2026年2月26日,我局依职权立案调查。2026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岗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6年3月5日,我局将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岗嘉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时间和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内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我局向你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6年3月16日被退回,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局接受调查或提交证据材料。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6年1月8日,北京岗嘉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6年1月9日,前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你,住所地均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2号楼3层306。前述两家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住所地址均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2号楼3层306,你在前述两家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均承诺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签字。经协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回函表示未查询到朝阳门北大街9号2号楼3层306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执法人员前往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岗嘉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并无2号楼。故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岗嘉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为虚假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截图、北京岗嘉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截图、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北京岗嘉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关于协助调查朝阳门北大街9号2号楼3层306房屋产权情况的函》及回函、《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6年8月16日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你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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