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执法撤登字〔2026〕第392015号
当事人: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MAK4UEQM4M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2号楼3层3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郝洪刚
2026年1月29日,我局收到关于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的举报。2026年2月2日,我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协查朝阳门北大街9号2号楼3层306产权登记信息,2026年2月4日,我局收到回函。2026年2月26日,我局依职权立案调查。2026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6年3月5日,我局将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内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我局向郝洪刚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于2026年3月16日被退回,郝洪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局接受调查或提交证据材料。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6年1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郝洪刚,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2号楼3层306。经查询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其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2号楼3层306。经协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回函表示未查询到朝阳门北大街9号2号楼3层306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执法人员前往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并无2号楼。故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为虚假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截图和设立登记档案、《关于协助调查朝阳门北大街9号2号楼3层306房屋产权情况的函》及回函、《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6年8月16日向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北京碓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8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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