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处罚〔2026〕4089号
当事人:北京搜了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EXQU53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2幢7层15-2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郝先智
2026年04月21日,本局接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议吊销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函》,显示经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当事人系为非法集资设立。该线索于2026年05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未实施强制措施。
经查,公安部门已对当事人涉嫌非法集资立案侦查。依据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议吊销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函》及函附的相关证据材料,经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当事人系为非法集资设立。综上,当事人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北京市市场监管数据中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议吊销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截图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6年08月14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东市监罚告〔2026〕48105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七条“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修订)》以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并未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相关违法情节设定裁量基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修订)》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裁量基准或裁量基准不明确的,按照本规定的一般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9月0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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