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
经查,你于2007年09月11日至2007年10月10日接受委托,负责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北京中嘉天宝科技有限公司2007年09月13日的登记(备案)。现已查明北京中嘉天宝科技有限公司此次登记(备案)未经翟秀春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上述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提交了相关材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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